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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29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加强对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通知》(鲁教科函〔20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教育厅将于6月组织开展项目结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范围

本次结项受理范围为《通知》中立项的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面上项目和专项项目。

二、结项条件

项目结项需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形成1万字以上的研究报告;研究成果符合学术规范,并通过专家鉴定。

三、结项要求

(一)科研处审核、汇总项目鉴定和结项材料,统一报送教育厅。材料包括:

1.《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鉴定书》(A4纸双面印刷,一式2份)。鉴定专家组由3人组成,具有高级职称,熟悉本项目研究领域,本校专家不超过1人且不得担任专家组组长,专家评审意见部分须由专家本人签字。

2.研究成果(研究报告A4纸打印,1份;其他成果1份),研究报告严格按照附件3的格式排版打印。

3.研究报告重复率检测报告(1份,首页加盖检测单位公章),重复率不得超过20%。

(二)各项目负责人请按照材料报送要求,于2025年6月5日8:30-1100将鉴定和结项材料报送至科研处。

(三)教育厅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视为项目结项。

四、其他事项

(一)项目原则上不允许延期结项,如确需申请延期的,项目负责人提交《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2份(附件2),经科研处审核盖章后,一并报教育厅审批。延期不得超过半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将予以撤项处理并向所在单位通报。

(二)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课题组成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需履行报批手续,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员变更情况说明表》2份(附件4),由科研处审核盖章后,一并报教育厅审批。

(三)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修改完善后于半年内重新申请鉴定结项。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联系人:史杰

联系电话:81791972(内线61972)

报送地点:燕山校区办公楼509房间


附件1: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计划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doc

附件2: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延期结项申请表.doc

附件3: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报告排版打印格式.doc

附件4:山东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变更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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