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的指导下组织进行,鉴定结果需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核。
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三、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要求A4纸打印,左侧装订。经学校科研处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需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项目最终成果和3份最终成果简介报送鉴定组织者。上述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dcdsk@126.com。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部级评奖三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的,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需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五、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